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突发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1.2.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等。
1.2.2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4〕62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河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2.2 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省有关部门、省辖市、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 “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告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 速报内容要求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 部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6.1 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2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3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4 省交通厅: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6.5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6 省建设厅: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7 省民政厅: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8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省辖市、县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省辖市、县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9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0 省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6.11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12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13 省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14 郑州铁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干线的安全,确保运输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设施。
6.15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6.16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