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的6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违法占地案
2008年至2013年期间,合川工业园通过工投公司(原重庆江城实业公司)与农户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南津街道南溪、高阳等村和盐井街道石马村的集体土地3069.6亩,其中耕地1675.9亩,部分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租用土地后,合川工业园先后修建了园区道路基础设施、拆迁安置还房、污水处理厂、配气站、排洪沟等基础设施项目,共占用土地2303亩,其中耕地1290.9亩。
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立案查处,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对不符合的地上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处罚款2334万元。2015年2月,合川工投公司已将未动工的766.6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2010年1月,合川区监察局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合川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本万(正处级)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合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副书记耿世奇(正处级)、合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拆迁科长余先文行政警告处分,合川南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胜党内警告处分。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发闽宁产业城案
2014年4月至8月,宁夏银峰铝业有限公司、宁夏金强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创业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经用地批准,相继开工建设厂房,占用永宁县胜利乡杨显村、陆坊村、许旺村和望远镇西位村集体土地共712.74亩,其中耕地629.39亩,
2015年3月,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4家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66.97万元。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永宁县财政局已没收4家企业的建筑物。
永宁县监察局给予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望远工业区管委会综合办主任李楠、远望镇原镇长王学东行政警告处分。
三、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光伏电厂案
2011年12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光伏电厂、专家楼、30万立方米加气块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274.2亩。2011年12月,土默特右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缴纳罚款849.47万元。
2015年1月,土默特右旗沟门镇政府给予责任人纳太村支部副书记刘俊生行政记过处分。
四、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卜宣乡村民违法占用太原市小店区基本农田建跑马场、马厩和管理用房案
2014年3月,平遥县卜宣乡南石渠村村民师鹏承包太原市小店区130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马场。2014年7月,已基本建成,马厩、接待中心、管理用房、跑马场等占用土地118.4亩,其中基本农田106.13亩。
2014年7月,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小店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2014年1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但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月,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已按破坏农用地罪,向太原市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太原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查。
五、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2014年3月,陕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料,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停止了越界开采行为。经查,该公司越界开采石料4500吨,销售所得6.3万元。4月,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并处罚款1.89万元。5月,陕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陕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由陕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玉江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2014年4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巡查发现,玉江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岩矿石,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停止了越界开采行为。经查,该公司越界开采砂岩矿石14.3万吨,销售所得14.3万元。6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元,并处罚款1万元。11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