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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修订版《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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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国土资源部发布修订版《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

国土资源部发布修订版《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的职责包括: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法》还明确,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办法》还对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汇交及验收交接程序,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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