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党文〔2014〕8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建设用地审批处室多、审批周期长的问题,现就优化我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下放审批权限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的预审项目、建设用地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预审项目之外,其他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新县、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及时报送省厅备案。项目单位确需省厅出具预审意见的,可加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
(二)简化审批程序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由省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化下列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用地的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补充耕地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意见。
(三)减少申请材料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由省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标注建设项目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等两项图件,由省厅规划处通过省厅数据库查阅相关图件。
2.取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补划基本农田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等两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3.取消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实地踏勘报告、规划调整及占用补划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等两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4.取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占用补划基本农田的听证会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四)调整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7个处室调整为3个。其中,规划处负责综合审查,耕保处负责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规定;利用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五)相关职责说明
1.补充耕地方案、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资金安排意见,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
2.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项目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由省厅规划处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在出具初审意见之前,应向省厅提出实地踏勘申请,待省厅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后,再出具初审意见。
下放到试点单位的上述用地预审项目,应在出具预审意见前,向省厅提出实地踏勘申请,待省厅实地踏勘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后,再出具预审意见。
3.除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之外,用地单位应向省厅窗口提交下列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1)相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属于跨省辖市、直管县预审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省厅环境处负责审查;属于省辖市、直管县区域内的预审项目,由所在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如在易发区内的,应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如不在易发区内,只需出具相应证明。
(2)压矿审查意见。由省厅储量处负责审查,并负责出具我厅是否同意压矿的批复文件或相应证明。
下放到试点单位的上述用地预审项目,应在出具预审意见之前,向省厅提出相关审查申请,待省厅出具审查意见后,再出具预审意见。
4. 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六)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签批,办结时限压缩为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用地单位向省厅窗口正式申报之前,涉及规划处、环境处、储量处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二、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
(一)下放审查权限
1.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兰考县、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集约节约用地成效显著或位于中原城市群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市、县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由省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不再进行会审。
2.报省政府审批或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的报件审查职责,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减少申请材料
1.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取消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3)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省厅或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查处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取消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三)压缩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10个会审处室压缩为3个。其中,用地处负责综合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是否落实预审意见,耕保处负责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相关职责说明
1.在省厅窗口受理前,涉及规划(设区市除外)、计划的审查和地类、权属的复核,分别由规划处、地籍处负责与数据库自动比对或人工比对,并提出是否符合的确认意见,不符合的窗口不予受理。
2.涉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省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是否与矿业权重叠,是否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应提交在项目预审阶段由省厅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省厅未出具相关预审意见或预审批复文件已失效的,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向省厅窗口提出审查申请,由储量处、勘查处、开发处、环境处负责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属于跨省辖市、直管县的单独选址项目,由省厅环境处负责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属于省辖市、直管县区域内的单独选址项目,由所在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3.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五)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厅长签发,除线性单独选址项目办结时限仍为15个工作日之外,办结时限压缩为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其中重点项目办结时限压缩为7个工作日。
2.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前,涉及规划处负责的规划、计划比对,地籍处负责的地类、权属比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涉及储量处、勘查处、开发处、环境处负责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三、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
(一)下放审查权限
1.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兰考县、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集约节约用地成效显著或位于中原城市群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市、县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由省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不再进行会审。
2.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审查职责,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4)涉及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减少申请材料
1.取消拟占用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省厅或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查处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三)压缩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7个会审处室城市批次压缩为3个,乡镇批次压缩为2个。其中,用地处负责综合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除外),耕保处负责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参加乡镇批次会审)。
(四)相关职责说明
1.在省厅窗口受理前,涉及规划(设区市除外)、计划的审查和地类、权属的复核,分别由厅规划处、地籍处负责与数据库比对,并提出是否符合的确认意见,不符合的窗口不予受理。
2.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五)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厅长签批,办结时限压缩为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其中重点项目办结时限压缩为7个工作日。
2.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前,涉及规划处负责的规划、计划比对,地籍处负责的地类、权属比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审查
(一)下放审查权限
1.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兰考县、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集约节约用地成效显著或位于中原城市群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市、县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由省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不再进行会审。
2.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审查职责,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4)涉及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减少申请材料
1.取消标注位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县级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控制图、标注占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两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省厅或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查处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三)压缩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7个会审处室压缩为2个。其中,用地处负责综合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除外)。
(四)相关职责说明
1.在省厅窗口受理前,涉及规划(设区市除外)、计划的审查和地类、权属的复核,分别由厅规划处、地籍处负责与数据库比对,并提出是否符合的确认意见,不符合的窗口不予受理。
2.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五)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厅长签批,办结时限压缩为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20日)。
2.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前,规划处负责的规划、计划比对,地籍处负责的地类、权属比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郑州等8个城市分批次用地方案审查
(一)下放审查权限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4.涉及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减少申请材料
1.取消拟占用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省厅或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查处材料,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三)压缩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7个会审处室压缩为3个。其中,用地处负责综合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除外),耕保处负责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相关职责说明
1.在省厅窗口受理前,涉及计划的审查和地类、权属的复核,分别由厅规划处、地籍处负责与数据库比对,并提出是否符合的确认意见,不符合的窗口不予受理。
2.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五)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厅长签批,办结时限压缩为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20日)。
2.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前,规划处负责的计划比对,地籍处负责的地类、权属比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报省政府批准的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区位用地审查
(一)下放审查权限
1. 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兰考县、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集约节约用地成效显著或位于中原城市群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市、县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由省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不再进行会审。
2.报省政府审批报件的审查职责,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4)涉及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减少申请材料
1.取消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省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区位的批复等两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拟调整建设用地和被调整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标注拟调整区位的1:1 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拟调整区位的1:1 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标注补充耕地位置的1:1 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拟调整区位和被调整区位的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控制图(或标注拟调整区位和被调整区位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五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3.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交省厅或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查处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三)压缩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7个会审处室,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的压缩为3个,调整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压缩为2个。其中,用地处负责综合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除外),耕保处负责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参加调整乡镇建设用地区位会审)。
(四)相关职责说明
1.在省厅窗口受理前,涉及规划(设区市除外)、计划的审查,由厅规划处负责与数据库比对,并提出是否符合的确认意见,不符合的窗口不予受理。
2.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五)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厅长签批,办结时限压缩为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其中重点项目办结时限压缩为7个工作日。
2.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前,涉及规划处负责的规划、计划比对,地籍处负责的地类、权属比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七、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先行用地审查
(一)下放审查权限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4.涉及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压缩会审处室
将现有的9个会审处室压缩为2个。其中,用地处负责综合审查,规划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除外)。
(三)相关职责说明
1.在省厅窗口受理前,涉及规划(设区市除外)、计划的审查,由厅规划处负责与数据库比对,并提出是否符合的确认意见,不符合的窗口不予受理。
2.涉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省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是否与矿业权重叠,是否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在省厅窗口受理前,应提交在项目预审阶段由省厅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省厅未出具相关预审意见或预审批复文件已失效的,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向省厅窗口提出审查申请,由储量处、勘查处、开发处、环境处负责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意见,属于省辖市、直管县区域内的先行用地,由所在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审查意见)。
3.所有审批环节实行AB岗,确保按时办结。
(四)压缩办结时限
1.自省厅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厅长签批,办结时限压缩为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省厅窗口正式受理之前,涉及规划处负责的规划、计划比对,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涉及储量处、勘查处、开发处、环境处负责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确定的委托下放、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申请材料事项,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确定的我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运行。厅法规处要会同主办处室,及时修订和公布《办事指南》。厅电子政务中心要会同主办处室,确保于2015年1月底前将我厅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调整到位。
本方案试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