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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 2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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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须知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

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变更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注销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更正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依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职权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异议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预告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申请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查封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动产查封登记业务须知

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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